为充分保证心理咨询的效果,保障心理咨询师和来访者的合法权益,特建立心理咨询转介制度,具体如下:
1、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个来访者进行辅导或其辅导问题超出自身能力之外时,应向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心理咨询师,并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
2、在辅导过程中,由于受主客观等因素影响,心理咨询师难以继续提供有效辅导,或心理咨询师感到自己无法完成咨询时,应及时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师。
3、当心理咨询师由于工作安排改变等原因不能再继续完成个案时,应提前将个案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师。
4、当来访者主动要求转介时,可结束辅导,帮其转介。
5、在一位心理咨询师和某位学生的辅导关系尚未结束时,其它心理咨询师不得与该生建立辅导关系。
6、个案转介时应向接受转介的心理咨询师详细介绍个案情况,并将该个案的咨询记录一起转介给其他心理咨询师。
7、接受转介的心理咨询师应仔细了解个案情况并及时与来访者预约访谈。
8、当心理咨询师认为来访者有精神疾病方面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主任,咨询精神科医生,通知所在学院及家长,并建议将来访者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治疗。
9、个案转介时应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在来访者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转介,同时做好转介时来访者的情绪处理。
10、个案转介,应填好转介表。